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-艾*佳
艾*佳因保管不善,将渝(2017)渝北区不动产权第001***927号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艾*佳
2025年12月9日